台北市永春都更案,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定讞,都更案的事業、權變三鏡頭行車紀錄器影片計畫皆撤銷。數十名同意戶今淚灑工地現場,痛批判決不可思議。北高行今強調,依都更條例規定,實施者應就更新單元內同意與反對戶一併辦理選配,但審議會的作法不符規定,且讓反對戶權利受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法院對於違法情事不得視而不見,本於職責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永春警察宿舍都更案,不同意搬遷戶認為北市府沒依照聽證程序進行都更審議,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6月1日判北市府敗訴,撤銷北市府核發給森業營造公司的權利變更計畫、施業計畫以及建築執照的原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以變更計畫和原始都更計畫已大幅變化,主管機關卻未盡實質審查之責,判決台北市府敗訴,全案定讞。依此判決,永春都更案等於回到變更核定前、全區皆為重建狀態。

隨著永春都更案的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撤銷,建照也失效,且北市府已表態「須停工」;永春都更同意戶自救會今上午淚灑工地現場,痛批行車紀錄器安裝判決不可思議,並高喊「司法已死,都更已死,我們要回家」。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再次說明判決意旨,以正視聽並維護司法公信。北高行指出,實施都市更新,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治國家的原理原則。

法院表示,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是由「審議會」合議制進行審議,法院承認其判斷餘地,在審查合法性時給予一定程度尊重。但在其判斷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法院仍應盡多鏡頭行車記錄器司法審查之責,予以撤銷或變更。

法院指出,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者應就更新單元內同意與反對戶一併行車紀錄器多鏡頭比較辦理選配,以維更新單元內所有住戶公平。但本案變更計畫的房地選配規則,不同意戶所得選擇範圍,僅限建商先為同意戶保留戶數以外的少數餘戶,這種作法不符合規定,且不當限制對不同意戶選配更新後建築物的權利,有違平等原則。

法院認為,審議會就此顯失公平的選配方式,未加糾正,其行車紀錄器推薦判斷自屬違法,北市府依此作成原處分,難謂已盡依法應實質審查之責,於法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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